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我省高校教育信息化的建设步伐,福建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会(以下可简称“学会”)每年对学会的会员单位及各会员单位的教育信息化先进工作者进行评选和表彰。为更好地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加大实施成效,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会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表彰旨在鼓励本年度在教育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成绩的单位,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我省高校信息化的质量和水平,为高校信息化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服务。
第三条评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同行推荐、专家评审、择优表彰的方针。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 学会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由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和组织,本活动设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评审专家小组,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成员和常务理事会指派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组长由理事长担任。评审办公室设在学会秘书处,负责评选活动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评审专家小组主要负责决定当年拟评选的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的数量,并按标准及办法认真评选相关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福建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会每年印发评选通知,并对当年评选活动提出具体内容和要求。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七条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评选必须坚持原则,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为标准衡量候选对象,切实把信息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评选出来。
第八条 申报学会信息化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必须填报《福建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会信息化先进单位申报表》或《福建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会信息化先进个人申报表》。先进个人分为:优秀专家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个人必须由会员单位推荐。
第九条 推荐先进个人要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单位同意。每个会员单位至多推荐两个先进个人候选对象,各单位要严格按评选条件和程序,对本单位评选的全过程负责,做好审核工作,严把质量关。
第十条 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研讨会、学术年会等各类活动;
(2)设有独立的信息化管理部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清晰的信息化规划,能够立足实际、讲求实效,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本单位信息化建设;
(3)信息化设备正常运转和更新、升级、维护有保障,本年度未出现重大网络故障等问题;
(4)各会员单位有独立的门户网站,栏目设置合理,信息丰富,更新及时,使用率高;
(5)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我省关于高校信息化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我省高校信息化建设中做出了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
(6)注重信息化人才的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信息化建设队伍作风好、人员结构合理、工作效率高;
(7)有下列条件之一者优先考虑:
①获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政策或资金支持;
②承担过市级以上(含市级)信息化重点项目,集成能力在行业内具有领先水平;
③与企业合作创造领先模式,有较强的业务开发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研讨会、学术年会等各类活动;
(2)政治思想表现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心于信息化建设事业,虚心学习,勤奋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较高业务水平,能熟练掌握专业知识。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积极参与单位信息化建设并做出突出贡献,工作态度端正,责任心强,工作质量和效率较高。
②在信息化环境建设以及管理工作中改革创新,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效益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的;
③在普及信息化知识与方法、推广信息化成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会议、交流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和经验材料的;
④在新技术设计、研究、开发、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促进信息产业发展,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⑤坚持勤俭节约精神,在推进信息化建设中讲求实效,少花钱多办事,节约资金并取得显著成效的。
(5)申报优秀专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长期从事教育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领导者,有着高度工作热情,具有良好的科学创新精神,善于同他人协作;
②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学术研究水平,熟悉教育信息化领域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本学科领域有较为突出的成就;
③具有副高级(含副高)以上职称。
第十二条 拟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经学会秘书处审核并报理事长审定后,由学会为入选的先进单位及个人颁发奖牌和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会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高校教育信息化学会
2014年4月4日